• 关于转发《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报告制、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日期 : 2011-03-30    

     

    各基层党组织:
        现将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报告制、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部
                                                          2011年3月30日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
    报告制、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党员队伍建设实际,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报告制和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以下简称“五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五项制度”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近年来,我市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先后实行了“公示制”、“失误责任追究制”,部分党组织还积极探索实行了发展党员“票决制”等制度,对严格发展党员程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推进党内民主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的重大命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思想。实行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对于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减少和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在社会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努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五项制度”,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把发扬民主、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基本要求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和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二、把握“五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推荐制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度。党小组或党支部召开由一定数量的党员、群众参加的推荐会,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建议名单,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参加推荐的群众一般不低于到会党员人数的50%。经团组织“推优”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不经此款规定调整。
        发展对象推荐制度。党支部召开由一定数量的党员、群众参加的推荐会,提出发展对象建议名单,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的意见,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应到会党员总数的50%,参加推荐的群众一般不低于到会党员人数的50%。
        2、公示制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制度。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在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和党支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
        发展对象公示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党支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以及主要的现实表现。
        预备党员公示制度。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主要的现实表现以及召开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时间。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预备党员转正,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要在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主要的现实表现以及召开转正大会时间。
        公示主要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也可采取会议通报、局域网公告等形式,并设立意见箱和联系电话,向党员和群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如有不同反应、分歧较大,一时无法查清的,要暂缓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讨论入党,待情况查清后再作决定;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不够条件的,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资格或不予讨论,并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错误,由支部继续进行培养。公示结果的处理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布。公示结束后,党组织要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见附页),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装入档案。
        3、票决制
        支部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党委审批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由党总支按上述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经授权的,由党总支按上述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后,将表决结果及其他材料一并报党委审批。
        4、报告制
        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制度。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前,要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准备情况逐级进行上报,基层党委应派人参加会议,对会议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基层党委在审批发展党员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需向上一级党委报告:
        (1)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
        (2)被劳教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申请入党;
        (3)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重新申请入党;
        (4)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申请入党;
        (5)曾经信仰宗教的人申请入党;
        (6)民主党派成员申请入党;
        (7)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入党;
        (8)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5、失误责任追究制
        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
        (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
        (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
        (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
        (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
        (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
        (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
        (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
        (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对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三、加强对实行“五项制度”的组织领导
        实行“五项制度”是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途径,既是对已有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也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的探索创新。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务工作者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实行“五项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贯彻落实,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把实行“五项制度”纳入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议程,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要把执行“五项制度”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定期进行检查,对制度运行的效果及时做出评价,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和市直党委(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实行“五项制度”的检查指导,每年至少检查通报一次。要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效形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努力夯实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


     

    附:
    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历
     
    出生年月
     
    公 示 事 项
    公 示 单 位
    公示结果
    党组织负责人
    申请入党时间
     
     
     
     
    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时间
     
     
     
     
    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间
     
     
     
     
    备注:

     

    说明:1、公示结果栏填写“有问题”或“无问题”,有问题的可在备注栏中写明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