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 日期 : 2005-04-07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工作,充分发挥党校职能,完善党校培训体系,促进学院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学院党委下设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兼任。学院党校在各系(分院)设分校。分校校长由系(分院)总支(分党委)书记兼任。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高校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努力培养和建设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充分发挥理论教育“阵地”作用,成为学院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 起草并组织实施学院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计划。
    (二) 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干部、党员和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围绕国际国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党校工作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三) 指导党校分校的培训教育工作。
    (四) 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分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 根据学院党校的工作计划,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在校学生入党启蒙教育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计划。
    (二) 配合学院党校做好党建研究工作。
    (三) 完成学院党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院党委要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
    第七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八条 党校的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基础知识和党建基本理论。
    (四)时事政治和现代科技知识。
    (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学院的重要改革发展问题。
    (六)领导科学及高等教育管理理论。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可综合运用多媒体、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多种教学手段,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院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条 领导应经常了解党校工作情况,重要的培训班,党委主要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做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也可以聘请院外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作为党校兼职教师。
    第十二条 聘请兼职教师(包括院内外),要以党校校长的名义颁发聘书。兼职教师在党校的工作量累计加入本人的教学工作总量之中,并按相应规定给付讲课酬金。
    第十三条 党校教师必须做到: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爱岗敬业、勤奋钻研,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 党委要从政治、业务、生活上关心党校的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党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质量。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党校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应给予支持。对他们在申报课题立项、划拨经费及成果评审等方面与院内从事专业科研等同对待。
    第十六条 学院中层以上(含中层)党政干部在任职期内均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先培训后上岗,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培训的,应在提拔后的当年内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根据党校年度培训计划将所需经费编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党校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党校应有能满足需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党校应有办公室和相对固定的培训场所。
    第十九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5年4月